你知道台灣的贍養費跟國外不一樣嗎?
最近發現很多客戶對離婚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
「陳律師啊,你幫我算算如果我跟我先生離婚,可以拿到多少贍養費?」
這是執業幾年來,常常聽到的問題
但你知道嗎?台灣的贍養費條件非常非常非常嚴苛
而且你聽完這個條件你大概也不會想因為要贍養費而刻意去滿足這個條件
根據民法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要主張贍養費有幾個要件
1 必須要是婚姻中無過失之一方(沒有外遇 沒有家暴等等)
2 必須要是判決離婚
3 因為判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
前兩個要件不難懂
但什麼是因為離婚生活陷於困難呢
實務上認為「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
也就是說必須要是沒有財產,也沒有工作能力
才會被認為是生活陷於困難
之前處理過得案例是夫妻兩人都是醫生
但太太婚後就沒有再執業
結婚20多年後裁判離婚
太太主張20多年來他都沒有執業已無法回去當醫生所以要求贍養費
但法官認為 即使不能當醫生 不代表他沒有工作能力
還是可以另尋其他工作
所以駁回贍養費的聲請
所以要達成這個要件非常非常困難
除非是身心有某程度的障礙 才有可能達成
但有人會問可是我常常在新聞媒體看到藝人離婚都要支付贍養費啊
那是什麼
這有兩個可能
一個是離婚雙方協議出來的
如果是雙方都同意要支付贍養費 那就是個人契約自由
另外一個可能是媒體報導的贍養費 可能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是「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
只是記者不懂 所以寫成贍養費
至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跟扶養費的問題
我們會另外做一集來說明(老高口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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